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财政政策

发布日期:2010-06-10    浏览次数:2

  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制定了以下财政政策:一是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县)给予专门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通过因素选取增加对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三是对民族地区调资转移支付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给予补助。同时,国务院从2001年起建立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由此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四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系数民族地区高出同档次非民族地区5个百分点。对由于免征农业税和除烟叶税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少数民族集中的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三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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