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11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丹阳市委、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丹发[2010]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丹阳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丹阳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社会各类初始创业人员。

  其中重点扶持对象是:

  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

  2.毕业2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3.初始创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4.辞职并在本市初始创业的机关公职人员。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1.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私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

  3.初始创办的现代服务业;

  4.初始创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含2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

  5.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

  6.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的企业;

  7.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8.成功帮扶发展初始配套企业的规模骨干企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器、实训)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

  (六)扶持创业项目的征集、推介。

  (七)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八)镇(区)及部门创业工作考核奖。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税收返还及奖励三种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个人和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占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给予50%贴息。

  税收返还及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新增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或减半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二)本市城镇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身份由人武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三)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职校毕业和辞职创业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由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区创建创业基地、市镇村(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扶持创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个人初始创办创业就业服务实体、初始创办现代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由工商部门予以确认并出  具证明材料;

  (六)从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七)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或超亿元行列的企业,其销售额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八)初始创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九)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规模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配套企业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一)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和减半奖励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制度,为每半年申报一次。市创建办届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各(镇)区创建办。各(镇)区创建办和财政所联合审核后,上报市创建办。

  市创建办负责统一受理各镇(区)创建办报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入库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建办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证明材料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建办及时通过简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扶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企业),市创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审核并经公示后无异议后,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每月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创建办备案,市创建办应妥善保存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二)有无虚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向市创建办、市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财务核算上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三)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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