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17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项目乡镇和市直项目单位: 

  为保证扬州市双低地油菜生产基地项目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我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实际,制订了《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的优质商品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项目乡镇和市直项目单位为实施主体,采取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投资建设的方式,通过专项投入,集中连片建设,提高油菜籽优良品种的育种水平、良种繁育及统一供种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油菜籽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各项目乡镇和市直项目单位依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作业设计书,经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作业设计书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项目的严肃性,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经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 项目区的选择要坚持择优选定、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不搞零星分散项目。要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油菜籽生产目标。

  第六条 为加强对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扬州市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粮食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项目办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对照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作业设计书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对项目计划和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市级验收,对项目招投标、监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开设专户,指导和监督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等。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县(市、区)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在市项目办的直接指导下,加强对本地区项目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乡镇及市直项目单位成立“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项目××镇(乡、局、所)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处”)。工程建设处作为法人和招标人,在市、县项目办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及时解决影响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处理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按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情况,做好竣工项目的自验等。

  第八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建设处在市、县项目办的参与和指导下,组织项目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对项目承建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与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九条 凡依法应招标的项目,由市项目办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程建设处作为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前必须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依据核准意见严格组织招标活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条 对项目单项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没有相关程序和手续的,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的监理,由市项目办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合同等内容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处做好本项目区作业设计书、审批程序、工程建设管理资料、监理资料、财务等资料的建立和管理,确保做到资料真实、完整、有序,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确保责任明确、可溯,为项目建设提供全面、有效的历史记录。

  第十三条 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市、区)级或市直相关部门初验、市级验收、省级验收和国家抽验四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作业设计书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二)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四制”要求(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组织施工。(三)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四)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足额到位。(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重点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六)单项工程的县级验收证明。(七)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八)基地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各工程建设处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和搜集保存,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有关油菜籽生产情况要定期报市发展和改革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安排及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组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配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及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应按照市项目办的具体通知要求,足额及时到位,上缴至市项目办开设的项目资金专户。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凡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不能足额落实到位并按时上缴的,不安排市以上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规定管理使用,并且从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中支出。工程建设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必须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户,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和领拨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由市批复的项目作业设计书以及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费用、办公设备等其他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全面真实反映项目资金运行情况,财务资金要完整真实,支出凭证必须正规合法,手续完备,对于弄虚作假、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等,一经查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将追缴已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采用市、工程建设处二级报账制。市财政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市项目办专户,凡项目程序符合要求、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项目办预先下拨20%的启动资金到工程建设处专户。工程建设资金实施先建后拨,各工程建设处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向市、县项目办提出报帐申请,经县项目办或市直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市项目办审核后将项目资金下拨工程建设处的专户,再由工程建设处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每个年度项目投资可分12次申请拨付,市项目办统一预留总投资5%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建设处向市项目办申请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时,需提交“扬州市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资金申请表”(样式附后),并附县项目办或市直项目单位初验报告;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处申请资金拨付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监理情况报告、费用支出明细、税务发票、单项工程预决算报告等,施工单位须建立台帐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工程及资金监管,市项目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统筹安排使用,并明确使用计划方案。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专家评审、咨询等;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招投标、监理、概决算、审计、检查、竣工验收、会务以及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等。

  第二十三条 县项目办及市直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常深入项目区和各工程建设处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资金到位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项目办和工程建设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技术依托单位育种科研能力有较大提高,科研手段有所改善,能够为基地建设提供有效的品种、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项水利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灌排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水的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灌排体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区内油菜籽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基本排除,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内有稳定的良种统一供应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保证良种覆盖和统一供种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油菜籽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双低油菜籽生产有较快发展,总产及单位产明显增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按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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