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经省科技厅2010年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四川省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战略部署,以省财政支持、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四川省科技计划是四川省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四川省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四川省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省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省科技计划体系中以省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支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青年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二)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
第二章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四川省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省政府提出需由省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省科技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当在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四川省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四川省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四川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利用现有省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省科技计划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省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三章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厅长签发,在科技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四章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 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省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二)按要求向四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章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示、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一)公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通过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告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四川省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对公示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共享: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三)查询: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一)进度报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综合计划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报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三)调整报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或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对其调整报告或申请明确签署意见;
(四)重要事件报告:如果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及时报告;
(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综合计划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综合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成果实行登记制度。项目承担者完成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以下人员不得选择为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
(三)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并在项目合同及任务书中具体约定。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应当按本规定修订或重新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