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4    浏览次数:2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经省科技厅2010年第二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年七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支撑、应用基础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软科学等)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小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验收专家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  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项目负责人通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填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业务处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处,并上传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备案。验收工作相关负责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后,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验收信息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如专利一览表(含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建设中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验收小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 “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六)经费使用有重大问题的。

第九条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要求如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及时申请进行验收。凡承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计划项目而未按要求通过验收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对其新申报的项目不予列项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科计20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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