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及省残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给予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苏残发[2009]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推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帮助残疾人全部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按照“全面覆盖,着眼长远,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的要求,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给予帮助,确保残疾人全部纳入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人(不含在校残疾学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和其他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除按照《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400元。
2.非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和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200元。
3.年满60周岁的残疾人(不含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残疾人补贴随同基础养老金发放。
4.不满60周岁,且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原则上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确有困难残疾人经批准的可以不补缴。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1)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
(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的;
(3)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来源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由各区财政负担。养老补贴部分,市财政对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周山河街区每人每月补贴40元、对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对高港区每人每月补贴2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五、组织实施
各区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的原则,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要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操作办法,共同做好参保工作。要规范管理,严格发放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档案以及补贴经费收支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补贴的,有关部门要将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作出相应处罚。
本意见自2010年3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