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8-10    浏览次数:2

  8月9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机结合,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一体化的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到2012年集中建设66个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整治土地340万亩,新增耕地20万亩;力争10年内系统改造全省1/4村庄。

  《意见》提出,力争10年集约投入土地整治资金300亿元,挖潜存量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2000亿元,建成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城镇和中心社区,使全省1/4的村庄得到系统的改造。

  为避免“片面要指标”的倾向,《意见》规定,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以给农村长远发展留下充足空间。社区服务半径、容积率、住宅高度要合理确定,避免过度集中,耕作半径过大,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可在新型农村社区中适当留出部分园地、林地、菜地,方便生活,美化环境。

  土地级差收益分配、农民权益维护是“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中最受关注的问题。对此,《意见》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用于项目区内的基本农田整理,其中20%可用于新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增减挂钩所取得的相关收益,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平衡,全部返还给提供节余指标的农村,用于农民住房和社区基础设施配套。

  在增减挂钩指标的安排上,《意见》规定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节余指标中留出适当的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节余指标调剂到城市使用的,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返还投入农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节余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调剂使用。

  《意见》强调,要锁定控制好项目规模,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严禁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乱建住房,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违反项目区规划和超规模用地。

  《意见》指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应收费用的50%收取。在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方面,实行听证制度,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监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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