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合同备案的受理工作时间短、任务重,但对于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意义重大。各税务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税务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将《通知》精神及时向出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出口企业能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
  三、出口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除按照《通知》规定报送各项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的电子文档。
  四、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备案出口合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