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9-03    浏览次数:2

  为加快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0〕62号)要求,现就规范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区重点大企业(集团)的意见》(通政发〔200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85号),根据上缴地方税收总量、设定台阶和奖励标准,给予企业经营层及有功人员一定的奖励。

  (二)人才补贴。1.对在年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市区购置自主性住房的,其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5年的补贴。2.总部企业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紧缺类人才的,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通办发〔2010〕9号)精神,给予生活津贴和住房补助,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三)资本扩张奖励。1.上市扶持。对落户后上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费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并购重组扶持。对总部企业(集团)围绕发展战略规划,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的,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引荐有功人员奖励。对在吸引知名总部企业落户新城区中央商务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落户企业补助和税收奖励等扶持政策按照通政发〔2010〕62号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按照《南通市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通政办发〔2010〕106号),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要求享受相关扶持资金和奖励政策的,向崇川区中央商务区招商处申报。税收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0日前,其余项目即时即报。

  (二)崇川区中央商务区招商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有关部门。其中,税收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项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落户补助、资本扩张奖励、引荐人员奖励项目报市发改委;人才补贴项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发改委、财政局重点负责审核企业落户补助、资本扩张、税收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和引荐有功人员奖励项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点负责审核人才补贴项目。

  (四)企业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补贴奖励资金。补贴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拨付。税收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落户补助。企业提供总部企业认定证书,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完税证明、注册资本金等佐证材料。

  (二)申请人才补贴。企业提供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引进人才资料及购房产权、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三)申请资本扩张奖励。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税收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企业提供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在新城区纳税证明等材料。

  企业应当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四、其他事项

  (一)已经享受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二)企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助的,将依法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企业3年财政资助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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