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计生委(局):
按照国家通知要求,请抓紧编报2016年卫生计生项目第一批中央投资建议方案。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报总体要求
(一)基础好,条件成熟。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地方资金落实,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形成工作量。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据相关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避免浪费。
(三)落实用地和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减免相关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所需地方投资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严禁项目单位负债建设;中央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四)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投资补助。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
二、项目遴选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项目。
1.重点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尚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县级医院建设。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面积缺口标准要求,并优先安排建设。
2.相关县(市)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6号)明确的工作任务,抓紧编制完成县域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县域内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数(含妇幼保健院)不足的可适当增加县级医院床位数,但总床位数不得超过每千人口1.8张,新增床位重点向妇儿、产科、中医、精神、老年病等领域倾斜。一般单体(单个执业点)医院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
3.允许在新区建设县级医院分院,在医疗资源短缺、覆盖人口多、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依托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确保县域内优质医疗资源覆盖到所有人口,且形成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格局,提高整体水平和效率。此次申报的县级医院分院必须取得编办的正式批复文件,床位数纳入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
4.严格按照床位规模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确定具体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
5.中央投资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6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
(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1.按照不超过千人口1.2张控制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并依据《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支持业务用房面积不达标(原则上面积缺口不低于500平方米)或设施条件亟需改造的乡镇卫生院建设。业务用房有建设需求的乡镇卫生院同步支持支医、特岗人员等周转宿舍建设,单独建设周转宿舍的乡镇卫生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人员数核定,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5套左右,每套面积35平方米左右),周转宿舍应建在卫生院内(与医疗区分离)或临近卫生院,不得与卫生院家属住宅混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周转宿舍用房建设、室内简单装修以及必要生活设施配备等,使其具备基本生活功能。
2.优先安排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建设。2009年以来已获得中央投资支持过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
3.中央投资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6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配套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中央投资原则上每套定额补助6万元。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参照建设方案所附的《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配置参考品目》,为地市级疾控机构配备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相关设备,重点提高食品中化学和生物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常用农药残留、常见真菌毒素等常规监测项目的检验能力以及食源性致病因子快速筛查和鉴定等能力建设。中央投资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60%进行补助。
(四)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依据《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3〕636号),统筹区域内儿童医疗资源,主要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加强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科(儿童专科医院)建设,以满足业务需要和完善服务功能为主,加强儿科门急诊、住院、重症监护、医技等业务用房建设,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先支持儿科资源短缺、门急诊量大、儿科服务能力薄弱地区的项目建设。在服务人口多、儿童医疗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儿童医疗机构布点,即已经安排过此类项目的设区市,若确有需求,此次可以申报。各地要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确保规划任务如期完成。中央投资按照定额方式给予补助(详见表1)。
表1: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人口规模(万人) |
中央资金额度 |
≥500 |
3500 |
400~500 |
3250 |
300~400 |
3050 |
200~300 |
2700 |
100~200 |
2500 |
<100 |
1500 |
备注:原则上按照上述定额补助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对于安排中央补助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总投资小于3600万的,中央补助=总投资*80%;对于总投资大于(含等于)3600万,小于6000万的,按2900万定额核定中央补助;对于总投资大于(含等于)6000万的,中央补助=总投资*49%。其它特殊情况据实核定。
(五)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
各地要依据《地市级医院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637号)明确的建设任务,优先安排服务人口多、技术能力强、业务用房严重短缺、基础设施条件亟待改善的地市级医院项目。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改、扩建业务用房。今年将完成全部规划建设任务,各地要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确保规划任务如期完成。中央投资按照定额方式给予补助(详见表2)。
表2: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人口规模(万人) |
中部 |
≥600 |
5400 |
300~600 |
4900 |
100~300 |
4400 |
<100 |
4200 |
备注:原则上按照上述定额补助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对于安排中央补助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安排:总投资小于6000万元的,按2900万元定额安排中央补助;总投资大于(含)等于6000万元,按总投资的49%定额安排中央补助。其它特殊情况据实核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员编制、床位编制批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投资落实承诺和项目真实性声明等相关文件。
(三)此次编报没有项目个数和资金额度限制,各地要抓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上报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备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
(四)各地要确保通过上报项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同时,除“十二五”时期结转项目(地市级医院等)外,此次安排的所有项目都将纳入“十三五”时期项目储备库。
(五)请各地同步组织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国家具体编报要求将于近期下发。
请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在与省级完成项目衔接基础上,务于3月1日前将申报文件、建议方案及电子版(建议方案表、相关文件扫描件和imo文件等),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一式一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冉 超 0311-88600080
hbfgwshc01@163.com
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 张 雁 0311-66165629
zhangyan@hebwst.gov.cn
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王艳波 0311-66165525
zhongyijuzonghe@hebwst.gov.cn
附件:1.2016年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2.2016年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3.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4.2016年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5.2016年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冀发改社会【2016】290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