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工作方案
2011年10月11日,中国、越南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修改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已于2012年2月17日正式生效。为贯彻落实好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广西的区位优势,逐步改善国际道路运输通关环境,完善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加强科技手段应用,实现广西与越南客货运输车辆直达运输和公务车辆相互驶入,确保开行常态化,为推动广西对外开放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运输保障。
二、重点工作及推进步骤
(一)重点工作安排。
1. 宣传、贯彻执行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2. 尽早开行中国南宁至越南河内、中国南宁至越南海防、中国崇左至越南下龙、中国桂林至越南河内、中国百色至越南高平客货运输线路,配合广东省开行中国深圳至越南河内客货运输线路;
3. 实现广西与越南公务车辆相互驶入。
(二)工作推进步骤。
1. 确保2012年8月22日前开通中国南宁至越南河内客货运输线路,逐步开通中国百色至越南高平、中国桂林至越南河内、中国南宁至越南海防、中国崇左至越南下龙等客货运输线路;
2. 配合广东省开行中国深圳至越南河内客货运输线路;
3. 2012年内实现崇左、防城港、百色等边境市与越南毗邻省谅山省、广宁省、高平省公务车辆开行;2013年逐步推进中国超出边境市与越南超出边境省公务车辆开行。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和发挥协调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便利运输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52号)及自治区国际道路便利运输协调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区便利运输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桂交运输函〔2012〕211号)精神,定期召开自治区国际道路便利运输协调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广西在执行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的架构,牵头建立和完善国际道路便利运输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口岸车辆通关、对外沟通等相关工作。
(二)研究制定运输通关便利化政策措施。
(三)在《中国广西凭祥至越南谅山汽车直通车管理实施办法》基础上,自治区便利运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出台《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四)开展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宣传贯彻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五)组织开通新增客货运输线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的重要意义。
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的签订实施,将中越间运输范围扩大到了两国非边境地区,将运输方式由转运、换装改为点到点直达运输,同时增加了公务车辆相互驶入的有关内容,对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贸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落实好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南宁、防城港、崇左、百色市人民政府及各一类公路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当地部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快推进贯彻落实工作。
(三)加大宣传,注重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贯彻落实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制度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注重协调配合,有计划、分步骤稳妥推进中越汽车运输工作;要务求实效,持之以恒,努力实现中越客货运输车辆直达运输和公务车辆相互驶入常态化。
五、工作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 牵头起草《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2. 组织召开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新闻发布会;
3. 出具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规定的车辆及司乘人员有关证件的译文;
4. 牵头开展我区新增运输线路的开行工作,配合广东省开行深圳至河内客货运输线路;
5. 组织召开自治区国际道路便利运输协调办公室会议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自治区口岸办公室。
1. 负责向全区各市(县)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宣传贯彻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精神,制定本部门实施意见;
2. 研究制定自治区加快推进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通关便利化若干意见,并协调、督促口岸各查验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3. 参与制定《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三)自治区公安厅。
1. 研究制定越方车辆在广西境内行驶的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措施;
2. 组织编制越南公务车辆临时入境通行许可、越南公务车辆驾驶员入境临时驾驶许可的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
3. 指导入境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越南公务车辆临时入境通行许可、越南公务车辆驾驶员入境临时驾驶许可工作;
4. 参与制定《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四)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1. 为广西国有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包括运输经理人、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维修技术人员等)办理赴越南因公普通护照;
2. 做好外事纪律及领事保护知识指导;
3. 参与制定《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五)广西公安边防总队。
1. 向口岸所属部门宣传贯彻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精神,制定本部门实施意见;
2. 明确运输车辆备案流程、运输车辆及公务车辆通关查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3. 进一步优化通关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4. 参与制定《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六)南宁海关。
1. 向口岸所属部门宣传贯彻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精神,制定本部门实施意见;
2. 明确运输车辆备案流程、运输车辆及公务车辆通关查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3. 进一步优化通关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4. 参与制定《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七)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向口岸所属部门宣传贯彻中越汽车运输两议定书精神,制定本部门实施意见;
2. 明确运输车辆备案流程、运输车辆及公务车辆通关查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3. 进一步优化通关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4. 参与制定《中国广西与越南汽车运输实施办法》。
(八)自治区财政厅。
1. 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做好涉及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
2. 会同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开行初期(市场培育期)的补贴及奖励机制。
(九)自治区物价局。
1. 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对涉及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标准过高的收费,属自治区批准的,要适当降低,属国家批准的,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降低收费标准;凡没有经过批准的收费一律取消;
2. 配合研究制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开行初期(市场培育期)的补贴及奖励机制;
3. 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国际道路运输运价标准。
(十)广西保监局。
1. 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开设境外保险产品,为出境车辆提供保险保障;
2. 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经批准的保险产品开展承保、理赔及风险管理服务,加大宣传力度;
3. 加强与越方保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中出现的保险问题。
(十一)自治区地税局。
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国际定期旅客运输车票及不定期旅客运输包车票的印制工作。
(十二)防城港、百色、崇左市人民政府。
1.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国际运输车辆及公务车辆通行东兴口岸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东兴口岸通关及与越南广宁省沟通协调的相关工作;
2. 百色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国际运输车辆及公务车辆通行龙邦口岸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龙邦口岸通关及与越南高平省沟通协调的相关工作;
3. 崇左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国际运输车辆及公务车辆通行友谊关口岸、水口口岸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友谊关、水口口岸通关及与越南谅山省、高平省沟通协调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