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6    浏览次数: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苏政发〔2010〕52号)精神,确保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和2%的目标,确保超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当前,我市经济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得力、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十分繁重,节能减排空间在大幅收窄。全市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挑战相当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各项目标。

  二、切实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市已于3月份分解下达了2010年各县(市)、区减排目标,6月底前将分解下达2010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制力度。各地区也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不得参加创优评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7月中旬向市政府报送本地区2010年节能实施方案和节能减排应急方案。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认真落实省下达的2010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确保落后产能在三季度前全部关停。2010年关停小锅炉不少于12台。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强化行业监督,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引导化工企业进入园区,促进化工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淘汰。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相关行业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各县(市)、区要落实好依法关停企业的财政资金引导、职工安置保障和企业改造升级等配套政策。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实施严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供电供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着力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深入推进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的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大力度推进能源审计工作,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加强建筑全过程节能审查,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2010年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8%,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55%。进一步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运输装备改造升级。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加快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活动,2010年能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再降低5%。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运行稳定、管理规范、量质统一。

  六、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财政投入,突出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一批能形成直接节能效果的重点工程,形成2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全面推进列入年度计划的63项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和7项二氧化硫减排工程,力争形成年减排化学需氧量1.69万吨、二氧化硫1.96万吨能力。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七、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加大能源供应调控力度。积极争取可再生能源和大容量、高效率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上网。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坚决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发布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目录。以创建节能示范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变压器、锅炉等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认真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空调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推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高效照明推广工程,2010年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10万只以上。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25号),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将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扩大差别水价实施范围,对环境行为年度评级中的红、黑色企业一律实施差别水价。深化环境价格政策改革,建立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的合理环境价格体系,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城镇污水厂污水处理费使用与减排效果挂钩,促进污水处理单位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高于国家标准的钢铁、烧碱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排查工作,严肃查处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设项目等问题,对违法违规用能的单位和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关闭。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开展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大力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十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继续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专项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宣传各地节能减排的好做法和新经验,树立先进标杆,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和重大问题研究。按季度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各地区要制定相关预警应急调控方案,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及时启动预警应急调控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早作谋划。

  各级政府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市政府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统计部门要扎实做好节能监测和统计等基础工作,并为相关部门及时提供统计基础资料,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监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检查,确保我市实现全年、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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