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10-09-14    浏览次数:6

挪用募捐款物可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湖南日报    2010-09-14


  《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9月13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募捐主体、募捐行为、募捐款物使用等方面作了规范。

 

  四大问题催生地方立法

  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明波当天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杨明波在说明中提到,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目前募捐活动中存在4大问题。一是募捐主题混乱。除慈善组织外,各种各样的单位、个人擅自向社会募捐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头募捐现象严重。二是募捐行为失范,有的没有遵循自愿原则,甚至出现骗捐的违法行为。三是募捐款物使用不透明。有的没有对募捐款物进行公示,甚至存在募捐款物被截留、挪用、私分等现象。四是扶持政策不到位。

  据介绍,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制定《湖南省募捐条例》,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条例草案共八章,对募捐人、募捐行为、募捐款物使用、扶持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不得随意上街募捐

  条例草案规定,募捐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募捐主体作了适当限制,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募捐,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开展募捐。同时还规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联合上述募捐组织开展募捐。个人开展劝募活动,必须获得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的委托。

  诺而不捐,募捐人可进行追索

  诺而不捐,募捐人应该如何应对?条例草案对此作了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

  募捐款物使用情况应当在网站公布

  为了保障募捐款物用于公益事业,条例草案对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作了规定。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款物使用范围和时间,及时使用募捐款物。受益人应当按照捐赠人和募捐人的意愿使用募捐款物。募捐人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募捐成本。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届满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款物使用情况。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媒体应当对募捐进行监督。

  条例草案还规定,擅自开展募捐,或者以募捐名义进行摊派、变相摊派、营利或者诈骗活动的,除没收违法募集款物外,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分、挪用、贪污、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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