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

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9号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8]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是指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合同欺诈行为。引用该项规定的,应符合《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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