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标准化战略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标准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全面加强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69号),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标准化战略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资金检查范围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设立以来至2014年底。
(二)检查单位范围
省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标准化战略项目承担单位。
二、检查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本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省局重点检查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安排如下: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5年1月8日至1月30日)
标准化处整理自专项资金设立以来各年度工作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项目内容、项目目标、列支范围及资金数额等;财审处整理自专项资金设立以来各年度专项资金相关资料,包括: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省局转拨项目单位资金凭证及相关支出明细账。
(二)全面自查阶段(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
各项目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填写《标准化战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表》(见附件2),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未单独设置项目辅助账的要单独建账核算。驻长项目承担单位于2015年2月13日前直接报送省局标准化处;驻长以外的县级项目承担单位于2015年2月17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汇总后,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版);驻长以外的市(地)级项目承担单位于2015年2月13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项目单位自查报告按要求进行初审汇总(标准化科汇总,财审科配合),并于2015年2月23日前报送省局标准化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版);2015年2月27日前, 省局标准化处完成自查报告审查和表格分类汇总工作。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省局根据自查情况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省局标准化处和财审处共同派员参加,标准化处重点对自查报告中报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财审处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中介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审计报告。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实地查阅相关工作材料、检查会计账簿和支出凭证等方式进行,重点对各单位报送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总结整改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省局标准化处会同财审处对全省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督导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利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标准化战略资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张宏副局长
副组长:标准化处处长 韩晓东、财审处处长 卢明宇
成员:标准化处和财审处相关人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承担工作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自查报告;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项目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汇总,按照规定时间逐级上报至省局标准化处。
(二)列入重点检查计划的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报送相关工作材料和财务数据,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把专项检查工作同严格项目组织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改进工作,推动全省标准化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