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0-09-20    浏览次数:1

  问:何种类型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需要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答:拟聘请外国专家的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问: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拟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如何申请?审批机关是哪个部门?


  答: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审批机关是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问: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问: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聘请单位申请报告;


        (二)聘请单位情况介绍;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四)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五)外国文教专家安全制度;


        (六)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七)法人资格证书;


        (八)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还应当将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一并提交实施机关进行查验。

 

  问: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材料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问: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哪些部门参与审查?
答: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对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到实地核查。

  问: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合格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有关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几种情况是哪些?


    答: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申请单位不符合聘请外国专家条件;

 

        (三)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问:具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是否每年要参加年检?


    答: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市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问:年检会有哪几种结果?


  答:(一) 对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聘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组织专家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专家管理不严造成教育事故等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3个月后视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注销资格;


        (三)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2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注销聘请资格;


        (四)聘请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吊销聘请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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