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妇女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5年来,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女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制止侵害妇女消费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妇女的消费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通知如下:
一、在1999年3月至5月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女性化妆品、卫生巾等妇女用品及美容美发等服务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此项活动。
二、在3月8日至3月15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就维护妇女消费权益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广泛的宣传。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妇女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妇女联合会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宣传有关妇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受理侵害妇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和申诉、查处侵害妇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共同携手,做好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