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管理的便利化程度,加快推进境外投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等有关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二)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所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实行核准制。
(三)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
(四)境外投资项目区分为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开发类。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资源开发类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六)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及核准
(八)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项目投资主体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核准权限决定对其是否核准或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九)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03号)有关规定执行。投资主体提出赴台湾地区投资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应符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和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按权限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须按照示范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参照示范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重点说明投资方情况、项目投资背景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内容和投资方案、项目资金预算和筹措情况,以及项目风险分析等。
(十一)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3、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省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4、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规定的核准内容、条件、程序,在规定权限内核准境外投资项目。
(十三)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3、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4、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十四)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相关手续的项目,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相关手续也未经原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相应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四、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申报及确认
(十五)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招标,以投资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项目。
(十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有关规定,严格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管理。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通过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准权限决定对其确认或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抄报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抄报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十七)项目信息报告格式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有关规定。项目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十八)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信息报告要求的项目,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出具《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样式见附件),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信息报告要求的项目,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对不符合信息报告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
(十九)《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中将明确有效期。投资主体应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延期手续,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投资主体在对外完成实质性工作以及项目必要前期工作后,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的规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五、境外投资引导及服务
(二十)积极引导境外投资方向。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工作,提高境外投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维护境外投资秩序,促进境外投资稳步有序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国内驻境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平台,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准确、系统、及时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二十二)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内金融保险机构的联系,建立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协调有关金融保险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金融保险支持。
(二十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商务、资源管理、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为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协调帮助解决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十四)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未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外事、银行、保险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将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