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认真做好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6


  1998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1998)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把广告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活动,对经检查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统一换发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换证时间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广告经营许可证》换发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结束。

  二、检查和换证范围

  检查范围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换证范围为1998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1998年11月1日起。凡申请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单位,统一核发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检查内容和程序

  检查的内容为《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十项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重点检查事项。检查的程序是:1.广告经营单位填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检查材料,并交回原领取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由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表样附后)。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广告经营单位提交的检查材料,并应按照不低于广告经营单位总数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其中,对于资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责令限期补足,逾期达不到的,应予以变更或核销。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广告经营资质标准条件。对未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补报立项审批手续。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应在依法处理后,再视情节决定其是否通过检查。3.对经检查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换发新版《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在副本“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记录”栏加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检查标识。其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统一换发加盖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检查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是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公布施行后,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的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此次检查,对本地区广告市场主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广告市场主体活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类排队进行分析,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大监管广告市场主体,保证广告市场准入条件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199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户数,通过、未通过、暂缓通过、核销的户数及其类型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办法和措施,规范广告市场主体、提高和保证广告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议和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广告经营许可证》换发具体事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换发具体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制贴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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