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0-08    浏览次数: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3号)和《江苏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苏应急办函〔2010〕9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加快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和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全面启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确保今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年底前市级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乡镇(街道)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分队;2011年底前,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建成、达到省级验收标准,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分队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一专多能”的南通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年底前力争组建挂牌,明年底装备到位。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根据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及处置方法,参与各种应急救援工作。

  (二)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原则上由各地应急办主任任政委,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或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大队长。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还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海门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已挂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全面建成、通过省级验收;其他各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尽快启动、统筹推进此项工作,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部挂牌、明年底前通过省级验收。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结合实际,以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三)普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分队。今年年底前,各乡镇(街道)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市、县两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市、县两级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加强以下几支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队伍。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年内至少要各组建一支由水利技术、土建、闸站运行专业等人员参加的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防汛防旱重点地段的村(居)委会组建村(居)防汛抗旱队伍,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必须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人数不得少于20人;各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人数不得少于10人。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并与邻近建有专业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并服从上级组织机构调度;平时参与风险隐患排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三)卫生应急队伍。今年底前,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市级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承担传染病、中毒、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别组建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诊断、治疗等医疗救援工作;依托卫生监督机构,组建承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开展卫生监督和稽查等工作;依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组建职业中毒与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各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应急队伍。市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应急救援对口协作关系。

  (四)水上搜救队伍。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年底前,各县(市)、区挂牌成立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沿海地区挂牌组建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建立或确定辖区水上搜救队伍,配齐配全水上搜寻救助设备设施。各水上搜救、海洋渔业、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市级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基层水上搜救队伍在当地水上搜救分中心或专业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专业优势,分别组建、完善生产、运行等各环节的应急保障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运输保障队伍,建立客运、货运和国省干线公路、内河干线航道清障保畅应急保障专业队伍。

  (六)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建立由农业、林业、渔业、商贸、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动植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各类食品、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植物及森林疫情的监测、控制任务。

  (七)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县、乡两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平时参与本村镇(社区)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应急预案制订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等工作,应急期间负责及时准确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送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八)舆情导控队伍。各县(市)、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舆情导控队伍,加强对各类舆情的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准确把握舆情热点,充分疏导公众情绪。要根据政府新闻发言人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置机制。

  四、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应急专家队伍是指由相关行业领域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人才组成的应急队伍。市、县两级要加紧组建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市级力争年内组建到位,县级2011年组建到位。应急管理专家组负责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应急管理专家组原则上由市、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市、县两级要整合各类社会志愿服务资源,加快组建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要创新组织动员方式,动员更多公众力量有序有效参与应急管理,广泛普及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处置知识,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要研究制订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演练和调度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六、主要措施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一要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对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各县(市)、区应急队伍建设规划和建设情况要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保、水利、农林、民政、卫生、安全监管、海洋渔业、气象、电力、通信、质监、海事、食品药品、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同时加强对基层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三要突出示范引领。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将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全市应急管理“五个一”示范工程,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全面提升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联合作战水平。

  (二)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一要强化装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苏应急办函〔2010〕9号)的要求,为基层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队伍装备水平,确保2011年底前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达到省级验收标准,确保各基层专业队伍达到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装备标准。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探索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推动市域范围内应急资源共享。二要强化经费保障。县、乡两级须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拓宽基层应急队伍的经费渠道。三要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一要注重培训演练。加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市政府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若干培训演练基地。各县(市)、区政府要有选择地建立1~2个培训演练基地;同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1~2次。二要注重制度建设。各县(市)、区要明确基层应急队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三要注重联动配合。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形成有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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