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点用能企业淘汰改造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意见
鲁经信资字〔2010〕4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重点用能企业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强化企业节能管理,加强节能监察,推动企业加快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企业仍有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未淘汰,根据对862家省重点用能企业调查统计,仍有属于淘汰范围的高耗能电动机4555台、变压器4679台,锅炉、风机、泵类、压缩机等落后机电设备2759台,这些机电设备年耗能近700万吨标准煤。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改造进程。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精神,切实把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作为推动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任务,为全面实现节能目标作出贡献。
二、明确淘汰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
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充分调动企业淘汰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汰劣与扶优相结合,淘汰落后与改造升级相结合,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扎实推进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改造工作。
着重抓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淘汰改造工作。重点淘汰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电动机、变压器、调压器、锅炉、风机、泵、压缩机、电焊机、电阻炉、柴油机等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逐步对达不到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机电设备进行改造。力争到2012年底,重点用能企业的在用机电设备全部达到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企业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全省实现年节能量300万吨标准煤。
三、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范围
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设备目录和各类设备能效标准,重点依法淘汰改造电动机、变压器、调压器、锅炉、风机、泵、压缩机、电焊机、电阻炉、柴油机等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一)电动机。淘汰JO、YB(机座号63-355,电压660V及以下)系列等中小型异步电动机;对达不到《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2006)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高效系列电动机、永磁电动机等产品。
(二)变压器、调压器。淘汰S(L)7系列(电压10KV等级,容量30-1600KVA)等配电变压器和TDGC、TSGC系列接触调压器;对达不到《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2006)和《接触调压器》(JB/T 10091-2001)标准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变压器、调容量变压器等产品。
(三)锅炉。淘汰KZL4-13-AⅢ水火管链条蒸汽锅炉等燃煤工业锅炉;对达不到《燃煤工业锅炉能效》(DB37/T 822-2007)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鼓励采用链条炉分层燃烧、链条炉排与煤粉复合燃烧、链条炉排采用炉前型煤等技术。
(四)风机。淘汰8-18、9-27系列等通风机设备;对达不到《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2005)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高效风机等产品。
(五)泵。淘汰B、F型单级单吸等系列泵类设备;对达不到《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2007)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高效泵类产品。
(六)压缩机。淘汰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等空气压缩机;对达不到《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153-2003)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型空气压缩机等产品。
(七)电焊机、电阻炉。淘汰AX1—500型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SX系列箱式电阻炉等电焊机、电阻炉;对达不到《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8118-1995)和《热处理箱式、台车式电阻炉能耗分等》(JB/T 50162-1999)等标准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型电焊机、电阻炉等产品。
(八)柴油机。淘汰481型等柴油机;对达不到《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9577-2004)要求的实施淘汰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型柴油机等产品。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摸底调查,摸清本市、县(市、区)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根据本地工业结构、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以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补充淘汰设备类别,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建立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统计报送制度,定期将本市、县(市、区)淘汰设备数量、型号以及节能量等情况报送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求,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进,定期公布淘汰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要加强自查自纠,对照国家淘汰目录逐一排查,列出时间进度表,结合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尽快组织实施,对不能立即实施的连续生产型设备,要在最近一次生产检修期间予以淘汰改造。
(二)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与推广应用先进设备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抓好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作,另一方面,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围绕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和省“三个节能100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工艺设备的研发力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新技术新装备创新体系。支持国家和省技术中心、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控制、系统优化、高效装备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产品。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资金,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工作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奖励资金,加大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省节能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支持节能改造工程建设。对完成淘汰任务好的市、县(市、区),省节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完成较差的,适当扣减资金支持指标。市、县(市、区)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设备淘汰改造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二是落实节能、环保设备免税政策。按照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设备金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三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利用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开展检测、咨询、设计、技术推广、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的,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由国家和省给予补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低息贷款、赠款等,加快淘汰改造进程。
(四)加强依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淘汰改造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把高耗能落后设备的在用、淘汰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制定监察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重点用能企业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确保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按时退出,严禁淘汰设备转移他用。对不按时淘汰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罚款、没收设备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