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0-10-15    浏览次数:1

  施行20年之后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

  团省委副书记、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涛说,条例中,“行政保护”的提法在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第五章“行政保护”共包括十七条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王忠民表示,《条例》明确“行政保护”的主体和责任,是一个“硬”举措,既对推动相关行政部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健全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频发,幼儿园、托儿所更是校园安全的薄弱环节。《条例》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影响身心健康的活动;应当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王忠民表示,《条例》还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条目和新内容。例如,《条例》从家庭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在家庭保护中规定“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在行政保护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条例》还规定“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在司法保护中明确规定,“曾受行政处罚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另外,《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如第七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王原 魏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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