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0-29    浏览次数:6

  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证《法律援助条例》的顺利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

  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材料复制费予以免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规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出示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者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而免费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档案材料费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将《法律援助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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