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4

  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区重点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区的重点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碘缺乏病曾在全区不同程度地流行,对民众健康危害较大。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病区分布在7个设区市的13个县(区)24个乡镇83个行政村,燃煤型

  病区分布在2个设区市的2个县(市)8个乡镇48个行政村。碘缺乏病防治是重中之重。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2000年,经国家考评,我区如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区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全区的防治监测体系基本健全,重点地方病的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区96.33%的县(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国家《规划》目标;燃煤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率达到99.96%,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3.90%和87.00%;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改水率达到84.85%,中重病区改水率达到94.74%,基本完成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1.38%和84.30%。2011年3月底,我区顺利通过国家考评组的综合考评,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划》目标要求,考评评级为“优”。

  但是,我区仍有近4%的县(市、区)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国家《规划》目标,尚有部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未完成改水或未达到有效改水目标,改水工程的水管接到村口,但接管入户率不高。2011年全区109个县(市、区)居民饮用水水碘调查,共采集水样4968份,小于10ug/L的(缺碘地区范畴)占84.74%,10-150ug/L的(适碘地区范畴)占14.94%,大于150ug/L的(高碘地区范畴)占0.32%。属于高碘地区范畴的分布在南宁、桂林、梧州、北海、钦州和贵港等6个市的8个县(区)9个乡镇12个行政村14个自然村,其中最高的达1142.50ug/L。监测结果表明,我区存在高碘地区,需要进行系统调查,摸清本底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高碘带来的危害。

  地方病属于地球化学性疾病,它的发生与自然生态环境中的元素分布及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一旦放松防治,病情就会回升。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防治。

  2.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 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我区重点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 总体目标。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 具体目标。

  (1)科学补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保持我区96%以上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基本摸清我区居民饮用水水碘含量状况;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的危害。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后期管理,使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3)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对已查明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病区,要基本完成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已建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把握防控节奏。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我区重点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控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重点地方病的流行情况及特点,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预防和减少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1. 碘缺乏病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要求,做好我区食盐加碘调整的相关工作。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加强监测预警,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发生。开展居民饮用水水碘调查。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摸清我区居民饮用水水碘含量分布状况,并逐步建立起饮用水水碘监测体系和数据库,为科学补碘提供坚实依据。针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高水碘情况,扩大监测范围并确定高水碘区域,对高水碘区域的敏感人群进行碘营养监测和病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碘调整,以保证高水碘区域的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状态。进一步加强沿海薄弱地区的碘盐普及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有力打击非碘盐冲销市场,切实、有效地提高该地区的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

  2. 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坚持实施以健康教育为基础、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防治工作覆盖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治工作。加强病区改炉改灶项目后期管理,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络,形成长效的防控工作机制。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尚未实施改水的病区继续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降氟改水工程已竣工的病区,组织好拉管网接水入户,使病区群众用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切实消除氟中毒的危害。加强降氟改水工程的水质监测与卫生学评价,及时沟通监测信息,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做好降氟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重点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工作进度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重点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宣传普及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

  科技部门牵头组织重点地方病防治关键技术多学科联合攻关,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盐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和自治区选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供应合格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地方病现症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保证正常供水。

  林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的病区根据病区需求计划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并负责指导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相关市县的意见,制定“十二五”期间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的病区农村沼气池建设计划表。

  盐务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扶贫部门要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病区内贫困村屯及贫困人口进行重点扶持。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防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有关重点地方病防治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检查与评估。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防治工作内容制定检查督导方案,按照“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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