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物资)厅(局、总会、集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更新速度的加快,报废汽车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多。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现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认证。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精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管理工作,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原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再联字[1997]第53号)要求,认真做好资格认证工作。
二、被认证合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凭国家国内贸易局再生资源与协调司(或原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资格认证书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申请后,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认真核查,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凭资格认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严禁拼装、倒卖报废汽车整车及五大总成流入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要逐车登记,发现盗窃、抢劫、窝藏等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和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工作,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坚决堵住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无资格认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予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的要求,将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