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为保障全区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一非两超”、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决定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围绕中秋、国庆和牲畜出栏旺季等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非法添加和屠宰病死畜禽等危害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为重点,以严格肉食品市场“两证两章”准入、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为切入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作用,保持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高压态势。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围绕危害肉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联合专项整治形成监督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实现各部门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有效衔接。具体做到“六个一”:
(一)发布一个公告。印发《关于打击私屠滥宰 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的公告》,在定点屠宰企业、城市肉菜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农村乡镇政府驻地、传统大集等重点肉品消费场所,广泛印发张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告》涉及内容,引导广大业户守法经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非法添加、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公告》见附件)。
(二)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屠宰和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严查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告》的行为,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和市场流通销售环节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环节开展一次为期2个月的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取缔一批私屠滥宰窝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一批畜禽私屠滥宰、肉品加工黑窝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遏制临街商铺、街区道边、集贸市场等市场环节私屠滥宰行为。
(四)排查一批违禁物质。对屠宰、肉食品加工、市场销售等各环节加大“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五)曝光一批违法业主。将违法从事畜禽屠宰、肉食品加工、销售等业主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列入辖区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查办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树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形象。
三、工作步骤
打击私屠滥宰,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5年9月1日-11月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各地要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中旬)。要充分发挥地方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关于打击私屠滥宰 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的公告》相关内容,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集中排查阶段(9月下旬)。各地要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和市场流通销售环节私屠滥宰、非法添加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屠宰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它非食用物质等行为;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来源不明、病死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肉制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掺假掺杂或有毒有害肉制品行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购进、贮存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来源不明及掺假掺杂等不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准确掌握相关情况,系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四)整治查处阶段(10月中、上旬)。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查处私屠滥宰、非法添加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五)督促检查阶段(10月下旬)。自治区农牧、公安、食药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区打击私屠滥宰、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工作,总结通报全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打击私屠滥宰,规范畜禽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研究好政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妥善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二)加强协调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支持,打击妨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执法秩序,保障专项整治顺利开展。要探索建立联合执法、定期会商、信息互通互享等协作机制。
(三)要曝光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地要建立案件公开制度、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
联系人:
自治区农牧业厅 李 轲
电 话:0471-6651752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赵玉杰
电 话:0471-4318160
自治区公安厅 牛建强
电 话:0471-623122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