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4

  1999-7-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

  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

  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

  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一九九九年第7号公告1999年6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署、局)联合发布《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以下简称《紧急通告》)以来,各地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保证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欧盟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国和有关进口国家(地区)调查和检测的最新情况,现就《紧急通告》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告》中所列暂停进口动物限定为:牛、猪、禽、兔和鱼,暂停进口和通过邮寄、携带等途径进入我国市场及暂停销售的产品限定为:动物饲料(不包括饲料添加剂)、肉类(牛、猪、禽、兔、鱼)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产品具体范围按照本补充通知所附产品目录执行。

  二、对1999年1月15日以后6月1日之前德国、法国、荷兰生产已按《紧急通告》在市场封存的产品,凭以下文件中的任何一种予以解封:

  (一) 出口产品生产国政府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二恶英含量检测报告及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该产品未被二恶英污染的相关官方证明文件;

  (二) 产品生产国政府允许该产品1999年6月1日以后在本国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 欧盟有关机构1999年6月1日以后允许该产品在其成员国销售的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须由出口国驻华使馆确认后,报卫生部批准。

  对在口岸封存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提供上述文件后,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卫生部批准后放行。

  三、对1999年1月15日以前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生产已按《紧急通告》在市场和口岸封存的产品予以解封,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予以验放。

  四、在恢复从比利时进口上述产品之前,对按照《紧急通告》已在市场和口岸封存的原产于比利时1月15日以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须由出口商提供由欧盟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未被二恶英污染的检测报告及该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未被二恶英污染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须由欧盟驻华使团认证,关于在市场封存产品的文件报卫生部批准;关于在口岸封存产品的文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卫生部批准。符合条件的产品准予按程序验放入关和恢复销售。

  恢复从比利时进口上述动物(指牛、猪、禽、兔、鱼)和上述产品的决定待另行通知。

  五、对已封存的可能受二恶英污染的上述产品,如超过保质期限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将被作为不合格产品按照环保标准和要求予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产品经营者向出口商索赔。

  六、对1999年6月1日以后由德国、法国、荷兰生产的被《紧急通告》列入封存名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凭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二恶英污染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或者生产国(或欧盟)有关机构允许销售的文件(公告),按正常程序报验放行。

  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有关动物外,德国、法国和荷兰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进口:由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其出口动物的证书中证明出口动物没有饲喂过可能被二恶英污染的饲料。

  八、根据上述原则对自德国、法国、荷兰和比利时进口附件所列各类产品,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以手工操作方式,交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符合进口条件,海关予以办理征税验放手续;如条件不符,由检验检疫部门予以封存、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