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后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军人优抚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转复军人(七至十级残疾、以下同),从事灵活就业或退休后旧伤复发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旧伤复发的,自旧伤复发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由人事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时,须提交乡、镇、街道出具的其灵活就业书面证明、《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旧伤复发的,自旧伤复发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由原用人单位、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时,须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休证》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三、上述人员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之日起,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支。
四、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五、本通知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