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8-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

  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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