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8-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
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