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和《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通政发[2009]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征缴基数和有关待遇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征缴基数调整范围和办法
1.市本级、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征缴标准,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583元,最高不得高于8973元;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工伤保险征缴标准可参照上述基数执行,也可按照当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地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
3.工伤保险征缴基数的调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和标准:2010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属于此次调整的对象。
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35元/月,增幅为14.16%,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3%。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
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含各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依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9]50号)采取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按照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35元/月的60%,即1761元/月计算。
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7.8岁。各类企业在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时,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地在待遇调整后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应当按照《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通劳社工[2007]7号)的规定,及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