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职业院校(包括设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办和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下同)积极与市内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办学,在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培养应用性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综合发展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努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拓展校企合作广度和深度,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
加强校企合作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校企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还可以帮助职业院校解决实验实训设备不足、专业师资培训渠道不畅、学生实习就业缺少稳定基地等方面的问题,能有力推动和促进职业院校彻底改变以学校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职业院校课程改革,立足以岗位技能为核心,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职业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伙伴,有效利用企业资源,大力推进校企合作;要将合作办学作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办学模式改革和教师素质提高的有效途径,作为职业院校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本模式,促进职业教育进一步办出特色和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和任务
(一)校企合作办学目标
加强校企合作,集聚校企优质资源,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培养、造就一批较高职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逐步建立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政府指导、行业引导、校企互助、企业参与、社会联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加快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型南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校企合作办学任务
1.增加合作体量
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至少与20家以上企业合作办学,高职院校至少与30家以上企业合作办学;全市职业院校合作企业不少于400家。大中型企业至少要联系2家职业院校作为合作办学伙伴。
2.提高合作质量
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至少引进2家大中型企业在校内建立实训实习基地,至少确立4家大中型企业作为校外实训教学基地,至少要有4家大中型企业成为合作的核心层伙伴。
3.激发合作能量
根据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立足南通船舶制造、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精细化工、旅游服务等重点大类专业,不断提升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吻合度,大力发展特色专业,探索校企在更广领域的紧密合作,打造由重点职业院校牵头,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参与,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为目标的校企合作联盟,激发校企双方更大的合作能量。
三、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的途径和模式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不断探索和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的途径和模式,以校企共赢为合作基础,在人才合育、教学合作、研发合创、产业合建、资金合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一)合作参与学习过程,实现学生实习就业一体化
校企双方要积极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学校学习和企业实习分阶段、交替式学习等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计划,保证学生企业实践的时间。校企双方共同加强对实习学生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技能培养,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企业要对实习学生按有关规定和实习合作协议提供合理报酬,支付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对半工半读的学生可实行免费培养,所需费用经企业和学校协商,由企业合理分担。要重视和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建立实习学生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学生实习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实习、活动管理档案。
(二)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实现内外技能培训一体化
职业院校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采用接受企业设备捐赠、设备推介、为企业提供设备展示场地、与企业合股等形式,积极引进企业先进生产设备、产品、资金、生产线、生产车间用于实训和生产,建设与企业生产现场对接的实训中心,将实训、培训和生产有机结合起来,把学校的实训中心建成企业的生产基地、学校的教学工厂、面向社会的培训中心及技能考核鉴定场所。合作企业要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或集中实训提供条件。
(三)合作推进内涵建设,实现校企同步发展一体化
试行校企互派人员挂职制度,相互选派领导挂职,深入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走向和市场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加强学科建设,把企业文化带进校园。企业可选派技术人员担任职业院校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的兼职教师,帮助解决专业教学的不足。学校可派专业教师到企业锻炼,确保职业院校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到企业实践锻炼。联合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有企业负责人、行业专家和对口科研院校专家参加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有企业专家参加的课程建设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联手培养“双师型”教师,各职业院校要制定教师能力发展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业学习先进专业技术,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四)合作开拓办学路径,实现人才需求培养一体化
校企双方要针对企业岗位要求,共同开发制定专业标准,有效利用企业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情境,做好“订单式”课程开发工作。合作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并将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更多地通过校企联合办学、“订单式”培养,录用新员工,满足生产、经营、服务对人才的需求。开展多形式联合办班,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建立企业资助的奖学、助学基金,在校内开办“企业冠名”班;在紧密合作企业建立分校,直接将职业学校办在企业;采用校内办班、在企业办班等多种形式,为企业举办职工文化科技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将院校建成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积极推动联合办学校,在政府的统筹下,紧密联系南通沿海开发、苏通科技产业园建设的优势,鼓励知名企业与学校共同协商,共建专业性强、人才结构合理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
(五)合作联动政产学研,实现技术研发推广一体化
以政府为主导,围绕地方支柱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整合集成本市研发机构、高科技企业和高职院校科技创新资源,政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建设产业化孵化基地,汇聚、转化、转移技术成果,提升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职业院校要制定政策措施,确定研发项目,积极培养和推动骨干专业教师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组织教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与攻关,开展实训设备、实训平台的研发制作,并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服务,努力推进成果在生产实际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企业可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在职业院校建立产品研发基地,把研发基地建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育孵化、应用推广基地。
四、强化校企合作办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南通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系,指导解决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和研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督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校企合作项目和实训基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职业标准、技能鉴定、就业信息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定期提供各级各类人才需求预测;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负责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及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中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负责为职业院校兴办实体提供指导服务。
(二)加强考核管理。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校企合作办学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高水平示范性学校、示范专业评审考核的重要条件。经济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水平作为企业科技进步、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开展好校企合作工作。教育和经济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评估督导,共同对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采取更大的扶持政策,推广切实有效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校企双方要把校企合作办学纳入自身发展规划,职业院校要积极发挥学校丰富的科研资源和师资优势,企业要积极发挥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共同做好专业开发、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等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每年从征收的职工教育统筹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给予适当资助等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各职业院校也要安排校企合作发展的专项经费,企业也应当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合理列支校企合作中“订单式”培养人才的支出。
(四)实行政策优惠。对企业资助、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