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7    浏览次数:4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nth="5" year="2010" w:st="on">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nth="6" year="2010" w:st="on">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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