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规范性文件]

  1999-7-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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