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点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3    浏览次数:2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投河南分公司,地煤集团公司及各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重点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行为,提高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切实做到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形式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煤矿重点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重点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切实把煤矿重点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对在用的重点设备对照标准,制定检测检验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二、全省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压风系统重点设备实行定期强制检测检验,五大系统重点设备主要包括:矿井主(副)提升设备、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矿山在用斜井人车、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主要通风设备;矿井主排水设备及联合试运转试验;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检验项目及周期详见附件1)。

  三、从事我省煤矿重点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备案同意,未经备案同意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煤矿重点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四、申请备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法人资质证明。

  五、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授权的资质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为煤矿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检测结果。

  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或检测检验报告有重大疏漏等,一经发现,将取消检测检验资格。

  七、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加大煤矿在用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把煤矿重点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抓实、抓好,确保煤矿在用重点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煤矿在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申请颁发(含变更、年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在用重点设备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用重点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的,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检测检验。逾期拒不停止使用的,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而又继续使用的,要严格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联 系 人:吴晓薇  田 刚

  联系电话:0371-63818911  63830812

 

  附件:1. 煤矿重点设备安全检测项目及周期表.doc

         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备案表.doc 

nth="8" year="2012">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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