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12月施行划拨土地建筑物出租须交租金

发布日期:2010-11-19    浏览次数:5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哈市出台《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18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的。

  《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等。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办法》规定,租金交纳义务人瞒报、谎报土地出租时间、面积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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