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首次以地方法规来规范散装水泥的发展。为加大对《条例》的宣贯力度,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发展散装水泥对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工程质量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散装水泥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印发的《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文件中,都对散装水泥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这些政策和法规虽然对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人口密度大、矿产资源少、人均环境容量小的经济大省,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对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确定了一系列新原则、新要求和新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发展原则、相关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鼓励与扶持共十一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散装水泥的扶持方式,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应当享受的专项资金补贴和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第三章管理与监督共十四条,主要对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六条,规定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及违反专项资金政策的处罚依据和标准;第五章共一条,明确《条例》的实施时间和废止原《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五大亮点
亮点一:赋予了发展散装水泥新的内涵,可操作性强。《条例》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进行了明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科学表述,对发展散装水泥的内涵做出了全新的界定。明确发展散装水泥包括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条例》在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加入了很多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如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特殊情形需要使用包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定了符合实际的量的界定,水泥总用量不超过30吨、混凝土用量200方以下、砂浆用量不足100吨等情况的,使用单位申请备案后可以使用包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搅拌。
亮点二:诸多利好政策惠及企业。《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对发展散装水泥进行鼓励与扶持,诸多规定将给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带来益处。第十四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六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对积极参与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第十七条)。
亮点三:对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说“不”。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手段,更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对于违规使用包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条例》规定予以重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四:多环节遏制袋装水泥使用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为严格控制包装水泥的使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条例》规定从多环节把关:(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亮点五:授权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针对我省不少水泥企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率尚不足50%,几乎全部建筑工程还是现场搅拌砂浆,农村建筑和农民建房还大部分使用包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还有欠缴、漏缴和越权减免现象存在,不按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工程预算、工程审图等环节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等,这些问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都难以查处。究其原因:一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按照国务院8号函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规定,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该地区管理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机构,但目前全省各级散办几乎都定性为事业法人单位,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二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相脱节。省政府第158号令的行政处罚条款分散在省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实施行政处罚。但实际操作主要依靠各级散办进行,再分别报委托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不委托就无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脱节;三是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充分。政府令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国家有关部门也要求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均为明确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有关建设、设计、审图部门不按规定在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中更改设计方案等现象时有发生,禁止现场搅拌屡禁不止。为此,《条例》授权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查处违法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及不按规定征管专项资金的执法主体资格。(省散办、墙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