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共7章69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我省于1995年制定《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进行修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我省现行《条例》部分规定与新《消防法》的要求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2009年3月,省公安厅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1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消防法》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对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提升,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来源、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消防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为我省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