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市区参保职工的利益,加强对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提高定点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定点单位良好、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南通市市区医保定点运动健身场馆全部纳入考核对象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市区医保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分为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两部分,日常检查的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考核要求,负责对定点单位的日常检查。日常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定点单位的检查一般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单位发送《定点单位日常检查情况通知》,以促进定点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
三、奖惩
年度考核总评分与结算费用挂钩。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预留应由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结付费用的5%,作为年度考核预留费用,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实绩进行拨付。
1.年度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全额拨付预留费用。
2.年度总评分在90分以下的,每低1分扣减预留费用的10%。
3.年度总评分在80分以下的,除按规定扣减预留费用外,对该定点单位暂停定点资格1-3个月,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验收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定点资格。
4.年度总评分在70分以下的或连续两个年度总评分在80分以下的,除全额扣回预留费用外,取消该单位定点资格。
5.在日常或年终检查考核中,查实定点单位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医保定点运动健身场馆资格,收缴标志牌,终止服务协议。
(1)将非运动健身项目列为运动健身费用进行结算的,弄虚作假划卡结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采用以健身易物方式或利用减少运动收取费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3)不严格执行医保卡仅本人使用,人证不符的;
(4)不执行协议相关收费标准的,参保人员的收费价格高于会员价的;
(5)为非定点单位进行医疗保险划卡结算的;
(6)虚报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7)未及时和认真处理有关对定点运动健身场馆方面的来信、来访、投诉的;
(8)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项目、价格、票据等不一致的;
6.被取消定点资格和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单位,扣除当年度考核总评分20分。
四、组织领导
定点运动健身场馆年终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体育局对定点单位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实绩,确定年度考核总评分,落实对定点单位的各项考核措施。
五、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