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贯彻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2    浏览次数: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文件精神,抑制价格过快上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淮安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生产。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扩大主要农产品生产,增加投放市场农产品数量,满足市场供应需要。落实城市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加大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本市应季蔬菜自给能力。抓好冬季蔬菜、畜禽、水产等生产,确保元旦、春节等节日供应。

  二、努力保障供应。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把握好地方储备粮油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确保煤电油气和化肥生产供应,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保证合理的电煤库存。做好化肥投放计划安排和淡季储备工作。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保障市场需求。积极主动争取天然气气源,保障生产和生活需要。

  三、落实绿色通道政策。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认真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按时发放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对低收入群体生活进行补贴,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补贴。市、县(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质量的前提下,保持其价格基本稳定。

  五、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全力打造“成本洼地”,做到凡是外市不收的,淮安坚决不收;收费标准比外市高的,一经发现一律降低。清理行政审批收费,降低检验、检测、鉴定收费,规范垄断性和社团收费,清理、规范农产品市场、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取消对停车场点收取的管理费,取缔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

  六、暂停出台政府性调价措施。严格控制政府管理价格涨价项目的出台,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居民用水、用气价格保持全省最低水平,自来水价格、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公交票价、出租车运价、蒸汽价格、供暖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近期一律不上调。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切实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提高监测频率,改每月逢5监测为逢5、逢10监测,对涨幅较大品种实行隔日监测,两天一报,防范市场价格异动。强化市场监管,质监、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坚决查处降低质量、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恶性炒作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大型商场强力推行“明码实价”。

  八、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掌握农副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购销变化,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走势,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全面开展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九、完善农产品应急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蔬菜、粮油、肉类储备应急保供制度,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和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耐贮品种5到7天消费量的标准,落实我市蔬菜、肉类储备货源,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淮安市稳定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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