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今冬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全面展开

发布日期:2010-12-02    浏览次数:2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低保标准随物价和居民消费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和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压力,2010年11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财政补助水平和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我省在2010年7月以来成功将城市低保财政补助水平由月人均162元提高到182元,农村低保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800元提高到900元的基础上,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由本级负担的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资金于12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组成专项工作组赴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