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从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即日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实行新政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四部委1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进行投机性购房。因此,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策首次对购买首套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购买首套住房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都不相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就新政策的具体内容采访了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贷款年限缩至30年 贷款限额缩至40万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及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此次新政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组合贷款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为35万元。贷款的年限由原来的40年缩至30年。具体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扣除借款人年龄计算得出。
对于借款人最为关心的首付款比例及现行贷款利率,哈市公积金相关负责人表示,购买首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购买首套住房,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为3.50%;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05%。购买第二套住房,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为3.8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46%。
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是否为首套房
此次新下发的新政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为首套房进行了认定。新政对于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贷款。其中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对于如何认定是否使用过住房贷款,新政将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以及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系统显示的借款人家庭住房贷款历史记录作为依据。
对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市民可向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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