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退休将提前半年预批 每年6月和12月为预批月

发布日期:2010-12-07    浏览次数:2

  6日,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2月起,哈市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实行预批制度,提前审查正常退休人员档案,先行预批退休条件。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为正常退休预批月份,提前预批期限为半年。

  为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批工作,哈市从12月起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实行预批制度,提前审查正常退休人员档案,先行预批退休条件。在哈(含县、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预批范围包括: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知青返城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补办退休手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期缴费人员以及原管理岗位女职工转岗后符合按工人条件退休的人员。

  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为正常退休预批月份,提前预批期限为半年。每年6月份审批当年7-12月份正常退休人员,12月份审批下年度1-6月份正常退休人员。预批月采取集中审批方式,预批当月1-10日审批参保单位申报的正常退休;11-20日审批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正常退休;21日至月底审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的正常退休。

  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须在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批月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正常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携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名册》和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拟退休人员,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并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行政审批通过已进入全省正常退休人员预批数据库的拟退休人员涉及重新认定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等相关信息的,由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审批工作程序重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审批名册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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