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医保再出惠民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保取消疾病限制

发布日期:2010-12-01    浏览次数:2

  齐齐哈尔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不用体检,取消疾病限制。准许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术后的人员参加,正常享受待遇。

  此种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齐市市区城镇户籍(非农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最低参保年龄为16周岁。在缴费标准方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齐齐哈尔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周岁以下参保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以齐齐哈尔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年以后按5%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每人每年96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含大额):30周岁以下622.68元(3%优惠),30周岁以上973.8元。由于缴费标准每年随着齐齐哈尔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所以参保人员每年应在11月初到各交通银行查看当年11月至次年10月份应缴金额。

  关于缴费年限,男性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负担比例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继续缴纳大额补助医保费每人每年96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齐齐哈尔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自付标准:在三级医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个人支付比例为16%。二级以下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2%,个人支付比例为8%。

  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连续缴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连续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视为放弃并注销参保手续,3年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不受理重新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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