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全市重点镇村规划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02    浏览次数:5

  为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大力推进重点镇村建设的意见》(泰发〔2010〕6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镇村规划上报审批工作,结合省和本市前期的工作要求,现对全市重点镇村规划的编制、论证以及上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市委《关于大力推进重点镇村建设的意见》中确定的四市重点镇村。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点镇村规划,包括重点镇(含小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镇(含小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村村庄规划。

  三、审批程序

  1.总体规划

  重点镇(含小城市)总体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重点中心镇(戴南镇、安丰镇、溱潼镇、娄庄镇、黄桥镇、蒋华镇和新桥镇)总体规划按省住建厅要求组织论证、审批。其他重点镇由泰州市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总体规划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各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报泰州市规划局备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点镇(含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泰州市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规划修改后,按程序报各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报泰州市规划局备案。

  3.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点镇(含小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规划修改后,按程序报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点地段规划成果报泰州市规划局备案。

  4.重点村庄规划

  重点村庄规划由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泰州市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村庄规划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各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报泰州市规划局备案。

  5.其他相关规划,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四、相关要求

  1.重点镇村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镇规划标准》(2007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以及其他有关村镇规划技术规定。

  2.组织编制重点镇村规划的镇(乡)政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进行设计,并将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报泰州市规划局备案。省外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本市承揽镇村规划编制任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备案。

  3.组织编制重点镇村规划的镇(乡)政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向泰州市规划局和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规划编制的进度情况。

  4.经审批的村镇规划的修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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