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12-08    浏览次数:3

鲁地税函〔2010〕174号

 

淄博、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现金以外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淄地税发【2010】71号)、《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主要情况是胜利油田及齐鲁石化系统实施住房补贴集中管理,将按月提取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存储,参照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计算利息,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提取使用住房补贴,以及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返还住房补贴。上述做法是将按月随工资薪金发放的住房补贴改为集中管理,有条件提取使用,其实质属于“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等有关规定,上述采取以个人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范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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