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都市服务业发展推进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9    浏览次数:1

  为充分发挥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服务业新一轮“三年倍增”计划的实现,市政府在市财政中安排2010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引导和奖励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提升服务业规模质态、增加服务业税收贡献份额。

  一、推进奖励内容

  (一)新兴业态

  1.对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软件开发、服务外包、工程咨询、认证认可等新兴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后,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2.对实际投资财务发生数1亿元以上、建成后营运收入2亿元以上的第四方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投资主办单位5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年度营业额达3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在我市总部经济区建设企业总部大厦(容积率为3,层高18层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自用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建成运营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新设立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新创建成功省级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产业提升

  7.对新批准省级、扬州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单位8万元、5万元奖励。

  8.当年获得上级服务业资金扶持在50万以上的项目,我市配套奖励5万元。

  9.服务业企业创成国家、省、扬州市级名牌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主持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0.对新评定为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景区企业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景区企业8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商务会所、四星级以上旅游酒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旅游景点当年完成投资财务发生数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地价),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5万元奖励。

  (三)规模发展

  12.对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营销额百强、扬州市十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

  13.列入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投资计划,实际投入财务发生数5000万元以上、2000-5000万元(均不含地价),当年竣工开业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5万元、2万元奖励。

  14.在我市范围内批发、配送、连锁经营的本土企业,当年开票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批发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零售商业首次开票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住宿、餐饮企业首次开票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四)税收贡献

  15.对当年税收增幅超全市平均水平、税收贡献额在前十位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垄断经营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年度服务业规模十强企业(具体标准和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须守法规范经营、无不良记录)。

  16.当年镇域服务业营业税(不包括房地产业),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增量部分,按市镇两级35:65的比例分成。

  二、推进奖励实施

  1.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文广新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考核验收,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

  2.同一企业享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3.本办法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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