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9    浏览次数: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建议;与市服务业办公室共同下达引导资金计划,进行项目评审、论证;根据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薄弱领域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主要包括: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交易市场、科技创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和服务外包、旅游业及其他项目;

  2.列入省、扬州市及我市服务业年度考核的重大建设项目;

  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

  2.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

  3.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4.能够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5.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一年申报一次。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政策,通过发文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会计报表;

  5.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两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建设或未如期竣工验收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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