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5    浏览次数:2

鲁地税发〔2010〕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调查的各项工作。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统计项目多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是对各类减免税的全面统计调查,对于规范减免税管理,强化减免税政策分析,优化纳税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把调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一把手亲自抓,各级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规划核算、政策法规、政策管理、征管科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减免税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要认真制定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抓紧组织实施。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减免税调查工作,负责减免税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减免税情况进行分析;征管部门负责纳税人名单、微机编码等相关征管基础资料的整理核实;税政部门负责对所管理税种减免政策及减免方式界定的解释和确认;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政策的解释、指导和协调;信息中心负责调查数据与大集中数据比对及减免税调查软件的技术支持;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基层征收单位负责《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的发放、收回、咨询、审核、录入填报,负责对企业填报数据与大集中系统减免税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分析确认差异原因,负责对所属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情况的测算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附件3)的填报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岗位人员,共同做好这次调查工作。

  三、开展培训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省局近期将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对各级地税机关减免税调查工作进行部署和培训,各级地税机关和基层征收单位要对辖区内单位纳税人进行减免税调查动员和培训,辅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调查表》。同时利用互联网、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减免税调查宣传,告知纳税人此次调查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贯彻落实,为纳税人服务、送政策上门的一次服务活动,请纳税人理解,并积极予以配合。

  四、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调查工作既涉及地税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又涉及纳税人,统计要求高、难度大、环节多。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对纳税人填报的《调查表》相关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确保《调查表》和《减免税汇总表》(附件4)项目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前,要将纳税人填报的《调查表》减免税数据与大集中系统中的减免税数据进行逐一审核比对,找出差异的原因,并进行差异分类分析。

  五、注重总结完善,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要加强工作考核,每次统计调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全省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要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认真总结调查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并加强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利用。要通过总结,进一步完善减免税核算工作制度,建立起长效机制,促使征前减免税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要求,实行全面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上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各市局要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2008-2010年减免税情况,于2011年2月10前上报;2011年1-6月减免税情况,于2011年8月10日前上报;2011年全年减免税情况,于2012年2月10日前上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省局将通过FTP下发“全国减免税调查”软件,请注意及时下载。FTP上报和下载地址://140.16.16.4/ 2010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结构性减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定期开展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现将《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附件(略):1.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减免税汇总表

  5.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减免税统计核算体系。通过调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情况,取得第一手的、全面真实的减免税统计核算资料,进而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执行效应,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同时,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为纳税人服务,使调查过程也成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包括已纳入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四)时间界定。自2010年起开展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2010年为年度调查,2011年及以后年度为半年和年度调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上报时间为年后2月20日和年后8月20日。

  由于数据分析需要,此次2010年减免税调查,应上报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三、调查方式

  (一)关于法人企业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法人企业,不论有无减免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一一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附件2)。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后交回《调查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

  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税务机关,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下载方式获得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下载和上报的,具体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

  各地税务机关如不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自行设计网站网页采集数据的,必须按照税务总局数据采集格式和标准,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准确。

  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必须填制纸质《调查表》,由当地税务机关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见附件3)。

  (三)关于国税局、地税局协调配合。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及时转交另一方税务机关。

  (四)关于调查软件。企业版、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以及使用说明,由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2010年12月20日起税务总局将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计统报表及重点税源)和内网FTP(FTP://130.9.1.1/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2010年减免税统计调查)下发各地。

  四、组织实施

  (一)一把手挂帅,各部门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税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性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调查工作计划。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科技部门安排税收管理员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规划核算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二)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三)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要把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与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调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减免税管理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5),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调查、边检查、边整改。减免税文件目录由税务总局每半年整理一次,通过代码维护方式下发各地。

  (四)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法人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相核对,使所有企业都参加调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五)上报和总结减免税调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2011年2月20日上报2008年、2009年、2010年减免税情况;2011年8月20日上报2011年1-6月减免税情况;2012年2月20日上报2011年减免税情况,以此类推。税务总局对每年减免税调查工作将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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