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于2011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条例》在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学生被体罚学校将担责、教职工患精神疾病应调离岗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学生被体罚学校将担责
在事故责任和处理方面,《条例》中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
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期间发生的。
此外,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
在特殊教工管理上,《条例》中规定,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离岗治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此外,学校不得从事以下行为: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出租校园内场地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禁止在学校区域内开办食杂店。
校门口禁止摆摊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教学和住宿等人员聚集区域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值宿、夜间巡查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保健教师、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在中小学校学生晚自习期间,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区域内、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以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学校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中小学和幼儿园
须配专职保安
在学校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