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有关部门获悉,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并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调。
据了解,为了解决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在对工伤认定范围方面,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进行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由于在新条例颁布之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仅为三四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因此,为了提高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的工伤待遇,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据悉,由于过去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